醫囑執行制度
一、凡用于傷病員的各類藥品和各類檢查、操作項目均應下達醫囑,并記入醫囑記錄單。
二、醫囑要求清晰、準確,處理、輸錄、整理醫囑必須準確、認真,不得修改。
三、醫師在計算機上下達醫囑后,護士先對醫囑進行認真復查,對臨時醫囑通知并督促有關人員5分鐘內執行,然后打印出醫囑單及各項治療單。
四、非急救情況,護士不執行口頭醫囑。如危重搶救過程中,醫師下達口頭醫囑時,護士應復述1遍,在得到醫師確認后方可執行,事后應請醫師及時補充下達醫囑。
五、新下達的長期醫囑中的每日3次治療方案(如內服藥等),當日至少執行2次;每日2次治療方案當日必須至少執行1次,如有必要應按醫囑執行2次;每日1次方案當日必須執行。臨時醫囑須由下一班護士執行的,應向有關人員交待清楚,做好標本容器、特殊檢查要求(如禁食、術前用藥等)各項準備,并在交班報告中詳細交班。
六、病人手術、分娩后,應及時停止術前或產前醫囑,重新執行術后或產后醫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