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廢物管理SOP
一、分類收集
1.各醫療廢物產生地設有放置醫療廢物區域,并以文字標明醫療廢物名稱。
2.將醫療廢物分別放入帶有“警示”標識的專用包裝物或容器內,損傷性廢物放入專用銳器盒內,不得再取出。
3.醫療廢物達到3/4滿時,應有效封口。
4.病原體培養基、標本、菌種和毒種保存液,應先消毒,再按感染性廢物處理。
5.隔離傳染病人或疑似傳染病人產生的醫療廢物及生活廢物,應用雙層專用包裝物,并及時密封。
二、運送
1.運送醫療廢物人員在運送時,應穿戴防護用品(防護服、防護鞋、口罩帽子、手套)。
2.運送醫療廢物人員每天按規定的時間、路線運送至暫存地。
3.運送前應檢查醫療廢物標識、標簽、封口,防止運送途中流失、泄漏、擴散。
4.運送車輛要有防滲漏、防遺散設施,易于清潔、消毒。
5.運送結束,及時清潔消毒運送工具。
三、暫存、登記
1.各醫療機構應有醫療廢物暫存地,暫存地遠離醫療、食品加工、人員活動區;防鼠、防蚊蠅、防蟑螂、防盜、防滲漏;易于清潔消毒。
2.醫療廢物暫存地應專人管理,應有“警示”標識和“禁止吸煙、飲食”的標識。
非專業人員不得接觸。
3.病理性廢物應低溫貯存或防腐保存。遇有手術切除的殘肢時由殯儀館火化,或作為病理性廢物收集。
4.醫療廢物在暫存地存放不得超過2天。
5.醫療廢物轉出后對暫存地及時清潔、消毒。
6.產生和運送醫療廢物的部門,對醫療廢物來源、種類、重量、時間、去向、經辦人簽名進行登記,登記資料保存3年。
四、處置
1.醫療廢物應由縣級人民政府環保部門許可的醫療廢物處置單位進行處置。醫療廢物不得自行處理,禁止轉讓、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