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內容 |
對擬在醫療衛生保健機構從事護士工作的人員進行執業注冊。 |
法律依據 |
(一)《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6月29日國務院令第412號);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1993年3月26日衛生部令第31號發布)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二條; (三)《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細則》(1994年12月22日廣東省衛生廳發布)第三條。 |
數量及方式 |
|
條 件 |
凡具有國家承認的中專以上護理(或助產)專業學歷,參加全國護理專業初級(士)資格考
試成績合格或取得護士資格證書(并軌后),并擬受聘于醫療衛生機構從事護理專業技術工作者,可向批準該機構執業的衛生行政部門或執業所在地縣級以上衛生行
政部門申領《護士執業證書》及進行護士執業注冊。 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第十八條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細則》第二十條所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第十八條;《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細則》第二十條;《廣東省護士執業注冊及注冊信息管理軟件升級改版試點工作方案(試行)》(2004年3月29日廣東省衛生廳發布)第三條。 |
申請材料 |
(一)首次注冊: 1.《護士首次注冊申請表》(原件1份); 2.當年護理專業初(士)級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明或《護士資格證書》;具有國家統招的護理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申請免考的人員,須提交廣東省高教廳或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文憑驗證室出具的學歷、學位證書的驗證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3.國家承認的護理專業(含助產士專業)學歷證明(不包括各類醫士專業學歷)(復印件1份,驗原件); 4.申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5.醫療機構擬聘用在護士崗位(不含護士助理或助理護士、護理員崗位)的有效證明(原件1份); 6.醫療單位臨床實踐證明和業務技術考核合格證明(原件1份); 7.擬聘用單位所在地二級以上醫院、婦幼保健院出具的申請人6個月內的《健康體檢表》(原件1份); 8.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2張; 9.正式人員提交衛生行政部門開具的介紹信或畢業分配通知書,聘用人員提交正式聘用合同(復印件1份,驗原件,由單位人事部門注明與原件相符并蓋章); 10.參加全國護理專業初(士)級資格考試成績合格或獲得護士執業資格后兩年內未注冊者,申請注冊時,還應提交在注冊主管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院接受3-6個月培訓,并經考核合格的證明(復印件1份,驗原件)。 (二)再次注冊: 1.《護士再次注冊申請表》(原件1份); 2.《護士執業證書》(副本原件); 3.本地區二級以上醫院健康體檢證明(原件1份); 4.繼續教育學分證明(原件1份); 5.身份證(復印件1份,由所在單位驗原件并注明復印件與原件相符); 6.中止注冊5年以上,或按照《辦法》規定不予注冊的情形消失的,應當重新申請注冊。重新申請注冊者,還應提交注冊主管部門指定的醫院出具的接受3個月培訓,并經業務技術考核合格的結果證明(原件1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細則》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廣
東省護士執業注冊及注冊信息管理軟件升級改版試點工作方案(試行)》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及本實施辦法規定。 |
申請表格 |
|
申請受理機關 |
深圳市衛生局或各區衛生局(擬在深圳市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的人員,由核發該機構《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受理)。 |
決定機關 |
廣東省衛生廳(護士首次注冊發證機關);深圳市衛生局或各區衛生局(護士注冊機關,即核發執業所在機構《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 |
程 序 |
申請人遞交申請資料——審核——注冊——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 |
時 限 |
首次注冊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報廣東省衛生廳;再次注冊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內決定是否準予注冊。 |
證件名稱及有效期限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護士注冊有效期2年。 |
法律效力 |
取得《護士執業證書》并經注冊后,方可在注冊機關所轄行政區域的醫療衛生保健機構從事護士工作。 |
收 費 |
無 |
年審或年檢 |
首次注冊后每兩年進行再次注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
狀態查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