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醫囑制度
一、醫師寫出醫囑后,護士應立即執行,原則是先臨時后長期,先急后緩,立即書寫在各種護理記錄單上。
二、醫師寫出醫囑后,要復查一遍,護士對可疑醫囑,必須查清后方可執行。除搶救或手術中,其他時間一律不執行口頭醫囑。下達口頭醫囑護士應復誦一遍,經醫師查對藥物后執行,并保留安瓿,督促醫師要及時補開醫囑。
三、護士每班除查對當班醫囑,還要查對上一班醫囑,簽名要及時,每周由護士長組織總查對兩次。查對后要及時做好記錄。
四、手術后要停止術前醫囑,重開醫囑,并轉抄于各種執行單上。
五、凡需下一班執行的醫囑,要交代清楚,并寫好交班報告。接班者應嚴格執行。
六、醫師無醫囑時,護士不得給病員做對癥處理,但遇搶救危重病人的緊急情況下,如醫師不在,護師可針對病人病情臨時給予必要處理,但應做好記錄并及時向經治醫生報告,并督促補開醫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