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囑制度
醫 囑 制 度
1.醫生對住院病人的一切處置,均須開寫醫囑,在一般情況下,嚴禁口頭醫囑。
2.緊急搶救,來不及書寫醫囑時,醫師可用口頭醫囑,護士接受醫囑后再將醫囑內容復述一遍,核對無誤后,方可執行,隨后由醫師補記在醫囑本上。
3.每次醫囑、均應有醫師簽名,且醫囑單各項眉欄填寫完整,不漏項。
4.轉科的病人,轉出科的醫囑全部停止執行,由轉入科醫師重新開寫醫囑。
5.已經執行的醫囑,不得隨意涂改。
6.書寫醫囑時,層次要分明,字體要端正,字跡要清楚,內容要明確。
7.已經開寫的醫囑,在執行前決定作廢要及時,同時要口頭通知當班護士。
8.護士每班要查對醫囑,夜班核對當日白班醫囑,白班核對昨日夜班醫囑,每周由護士長組織查對一次。
9.護士執行醫囑后,要填寫執行的時間并簽名。
10.護士執行醫囑時,遇有疑問或認為醫囑內容有錯誤時,應與醫師取得聯系后,再去執行,不允許擱置不理。
11.護士長應隨時檢查醫囑執行情況,以防遺漏。
12.凡需下一班執行的醫囑,要交代清楚,并在護士值班記錄上注明。
醫囑執行制度
1.醫囑必須下達在醫囑單上。執行各項醫囑時,嚴格執行三查七對制度。
2.各種長期醫囑、臨時醫囑需按照醫囑要求及時執行,執行后準確填寫執行時間。執行醫囑按先急后緩的原則。
3.執行各種醫囑時需檢查醫囑書寫及內容是否正確,是否有醫生簽字。確認準確無誤后在護士執行欄內簽字執行。對有疑問的醫囑,及時與負責醫生溝通確認準確無誤后方可執行,缺少醫生簽字的醫囑為無效醫囑,請負責醫生簽字后執行。
4.輸血、試敏等醫囑需雙人核對并由兩名護士在護士執行欄內簽字執行。毒麻藥品需雙人核對后護士在護士執行欄內簽字執行,并在毒麻藥登記本上雙人簽字。
5.執行注射抗生素等需做過敏試驗的醫囑時應將過敏試驗的結果,陽性用紅筆寫在醫囑的括號內注明(陽性),陰性用藍筆寫在括號內注明(陰性)。
6.臨時備用醫囑如已執行,應簽字,如未用或作廢時應在醫囑欄內用紅筆注明取消2字。
7.醫生的口頭醫囑為無效醫囑,在醫生沒下達書面醫囑前,護士一般不執行醫生的口頭醫囑。
8.搶救病人或手術時,醫生下達的口頭醫囑,護士需復誦一遍,經醫生查對藥物無誤后執行。待搶救工作完畢后應及時補記醫囑,保留空藥瓶以備查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