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缺陷、糾紛登記報告制度
1.在護理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遵守護理服務職業道德。
2.各護理單元有防范處理護理缺陷、糾紛的預案,預防缺陷、事故的發生。
3.各護理單元應建立護理缺陷登記本,及時據實登記病區的護理缺陷。
4.發生護理缺陷、事件后,要及時上報,積極采取挽救或搶救措施,盡量減少或消除由于缺陷、事故造成的不良后果。
5.發生缺陷、事故后,有關的記錄、標本、化驗結果及造成缺陷、事故的藥品、器械均應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涂改、銷毀。
6.發生護理缺陷后的報告時間:凡發生缺陷,當事人應立即報告值班醫師、科護士長、區護士長和科領導。由病區護士長當日報科護士長,科護士長報護理部,并交書面報表。
7.各科室應認真填寫護理缺陷報告表,由本人登記發生缺陷的經過、原因、后果,及本人對缺陷的認識。護士長應對缺陷及時調查研究,組織科內討論,護士長將討論結果呈交科護士長,科護士長要將處理意見1周內連報表報送護理部。
8.對發生的護理缺陷,組織護理缺陷鑒定委員會對事件進行討論,提交處理意見;缺陷造成不良影響時,應做好有關善后工作。
9.發生缺陷后,護士長對缺陷發生的原因、影響因素及管理等各個環節應做認真的分析,及時制定改進措施,并且跟蹤改進措施落實情況,定期對病區的護理安全情況分析研討,對工作中的薄弱環節制定相關的防范措施。
10. 發生護理缺陷、事故的科室或個人,如不按規定報告,有意隱瞞,事后經領導或他人發現,須按情節嚴重給予處理。
11. 護理事故的管理按《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