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某醫院的一名護士將自己的老東家告上了法院,原因是自己在該醫院產下的嬰兒出生后很快夭折,而嬰兒的尸體至今仍不知去向。
案情回顧
女嬰在醫院出生后死亡
昨天上午,小朱在法庭上陳述了自己的不幸遭遇。
小朱和小臧夫婦結婚后如愿懷上了愛情的結晶,雙方一直悉心呵護肚中的小寶貝。2008年3月29日,小朱突感不適住進了自己工作的合肥市某醫院
轉入產科,并于3月30日進行了剖宮產手術,產下一女嬰。這本是令一家人高興的事,但接下來發生的變故卻讓小朱做夢也沒有想到。
當醫生抱出剛出世的嬰兒時,在門外等待多時的丈夫按捺不住喜悅,上前要感謝醫護人員時,卻被告知“孩子不行了,我們已經盡力。”據孩子的父親小臧介紹,當時他整個人都懵了,只見到孩子短暫一面的他悲痛地簽下“放棄搶救”四個字。
隨后奄奄一息的嬰兒被送至嬰兒室,時隔不久,意外的事情又發生了。小臧竟聽到護士長說,孩子在嬰兒房內“哇哇大哭”,但隨即被告知這是“臨死前
的掙扎”,小臧于是要求醫院給嬰兒做尸檢,弄清孩子的身體情況,但在醫護人員的勸說下簽下了“拒絕尸檢”。該新生兒在搶救無效后于次日凌晨死亡。
嬰兒死亡當天,被告醫院的工作人員告知朱某夫婦,按照相關規定,新生兒必須進行火化。但后來夫婦倆找到殯儀館查詢,驚訝地發現沒有嬰兒的火化記錄。
就是這意外的發現以及小臧所簽的“放棄搶救”和“拒絕尸檢”8個字讓小朱夫婦卷入了3起不同的案件中,在這長達半年的復雜訴訟糾紛中,小臧夫婦一直在奔波,光花在鑒定費和律師代理費上就達2萬余元,不僅如此,小朱也被工作的醫院以“曠工”名義辭退。
夫妻倆要打三場官司
為了替自己和死去的孩子討個說法,小朱夫婦決定將三場官司打下去,昨天開庭的是第二場官司。
官司一:醫院方雖然稱嬰兒被送去火化,但小朱夫婦一直認為查無實據,小朱夫婦認為醫院方對自身造成了極大的精神損害,故將其訴至法院,要求醫院返還嬰兒尸體。此案已于今年5月7日在廬陽區法院審理,目前判決結果還沒下來。據介紹,類似的案件在我省尚屬首次。
官司二:小朱在多方調查后發現,自己住院病歷上存在多處模糊和疑點,認為孩子的死因與院方存在一定過錯有關系,小朱以此為由將醫院告上廬陽區法院。
官司三:之前在起訴醫院討要嬰兒尸體的案件中,小朱為了抽出時間搜集證據跟原工作的醫院打官司,她被醫院辭退,于是申請了勞動仲裁,要求醫院支付工資、返還工作崗位。這起涉及勞動仲裁的案件將于本月下旬開庭審理。
在這一系列的案件中,小朱稱目的很簡單,一是查找出嬰兒死亡的真正原因,二是告知尸體的真正去向。
細節追問
新生兒死亡原因何在?
小朱在訴訟中稱,當日由于當班醫生未及時接診,導致手術時間延遲,致使新生兒缺氧窒息,在術后搶救措施中又嚴重失誤,才導致新生兒直接死亡,同
時認為病歷中主治醫師簽名系偽造,多處存在前后不符的錯誤,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便向該醫院提起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喪葬費共計33萬余元
民事賠償。
在昨天的庭審過程中,醫院代理人認為從新生兒病歷中可以看到記錄無自主呼吸能力,新生兒脫離母體后一直存在自身身體狀況上原因,這些自身原因都有可能導致新生兒死亡。
此外,正是因為原告方的“拒絕搶救”和“放棄尸檢”,也導致了新生兒死亡的原因一直無法得到真實反映,這些舉證的責任應該歸咎于原告方的疏忽。同時認為原告小朱在產前2天出現胎動減少狀況,而這一異常動作卻并未引起注意,原告存在耽誤會診就醫的責任。
原告小朱指出在病歷中缺少搶救記錄、兒科會診記錄、死亡記錄單,同時出現新生兒在不能自主呼吸過程中,醫院竟給嬰兒輸氧,這些沒有實質性的搶救行為導致嬰兒窒息死亡。
主治醫師簽名是代簽?
小朱還從病歷中發現主治醫師的簽名存在代簽行為,“這就說明之前的檢查或搶救過程中這位醫生并不是一直在現場,而是事前代簽或是事后偽造,這其中是否會存在無醫資醫生實施救治行為呢?”小朱當庭出示了這幾份不同形式的簽名醫療記錄單。
記者注意到,在新生兒出生后的打分表中,驚訝地發現醫生在心跳一欄打上“0分”,呼吸一欄則打上“1分”,針對這個違背常識的“烏龍”打分表,被告代理人則解釋為“復制過程中的筆誤”。
參加庭審的被告主治醫師稱,這些不同的簽名是由于當時搶救時間緊迫,其口述并由他人記錄的,“我承認這與我的態度不嚴謹有關,但絕不是偽造,如果是偽造,那么為何在充裕的條件下不修改那些存在的‘筆誤’呢?”
術前準備3小時是延誤?
原告代理人認為,在手術前的22時30分到次日1時30分這3個小時的寶貴時間中,醫院方存在延誤時間、耽誤救治的責任。而這一事實也被鑒定中
心的工作人員所證實。“作為一家三級甲等醫院,在緊急時刻理應優先考慮到病人的病情狀況,并及時會診救治,而這3個小時的術前準備和檢查時間顯得較長。”
鑒定中心如是說。在鑒定中心出示的結論中,也顯示“患方未及時簽字同意手術,延誤了手術時機;經治醫院存在醫療過失,與新生兒出生后重度窒息及新生兒死亡
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
辯論焦點
焦點一:
司法鑒定書是否公正?
為了徹底弄清自己的孩子在出生僅2天后死亡的原因,小朱申請并經法庭同意委托上海一家權威司法鑒定中心對自己入住醫院之后所有的檢查單、生產、搶救新生兒的病歷進行鑒定。
記者從標注的日期為2009年4月15日的司法鑒定書中看到,鑒定中心認為新生兒死亡事件中醫療過失度擬為35%~40%。對于這一結果,原被告雙方均表示不予接受,均稱鑒定中心疏忽其中大量重要可能影響判斷的因素。
原告小朱認為,鑒定中心忽視了病歷中一些矛盾的“關鍵點”,而這些矛盾點如何鑒別和剔除,鑒定中心沒有具體告知判斷依據。并認為病歷中的矛盾很
多,比如主治醫師的簽名多處不符,新生兒評分錯誤,藥劑劑量記錄存在一倍誤差,藥劑是否需要稀釋等,這些矛盾極有可能是醫院方過錯造成新生兒死亡的原因。
原告代理律師稱,倘若考慮這些因素,醫院方過錯應該在70%左右。
被告代理人認為,這份鑒定中關于醫院方在手術前準備和搶救過程中耗時過多的判定不能成立。指出在手術前需要一定時間準備,并要對患者進行檢查,
這毫無疑問要增加額外時間,另外手術時間發生在凌晨,沒有在白天時靈活和方便。至于鑒定中心所指出的“在這種危急情況下,有資質的醫院甚至可以立即手術”
的要求顯得過于苛刻,且風險太大,從下醫囑到進行手術過程中,原告家人還存在不愿手術的心理,這才耽誤了手術時間。因此對鑒定所認定的醫院方過失度不予認
可。
專程從上海趕來的鑒定中心人員明確告知原、被告雙方,鑒定中心的原則是中立,只負責提供法庭參考的公正、客觀意見,對對方所提起的判斷依據都是
由多方專家從病歷中綜合會診產生的。工作人員已經意識到原告提出的有關病歷錯誤,對于兩個不同藥劑的情況判斷,中心均表示這些誤差均不影響鑒定結果,也不
是導致嬰兒死亡的直接原因。
焦點二:
死亡嬰兒有無民事權利?
法庭上小朱向該醫院提起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喪葬費共計33萬余元。對此,被告代理人認為,新生兒自始至終作為無自主呼吸只有心跳的嬰兒,其本身就不具有正常的民事權利責任能力,因此談不上索賠一說。
而原告代理人則認為從新生兒出生后屬于嬰兒,并進行了搶救,而非一出生即為死胎,應享有正常的民事權利。所提起的訴訟賠償也是依據合肥市城鎮居民賠償為標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