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湖北省貫徹《護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實施辦法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林區衛生局,部、省屬醫院:
為了規范護士執業注冊管理,根據《護士條例》和《護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結合本省實際,省衛生廳制定了《湖北省貫徹〈護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實施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湖北省貫徹《護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實施辦法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湖北省貫徹《護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
實 施 辦 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護士執業注冊管理,根據《護士條例》和《護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護士經執業注冊取得《護士執業證書》后,方可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從事護理工作。未經執業注冊取得《護士執業證書》者,不得從事診療技術規范規定的護理活動。
第三條 湖北省衛生廳是湖北省護士執業注冊的主管部門,負責湖北省的護士執業注冊管理工作。
第四條 申請護士執業注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二)在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完成教育部和衛生部規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護理、助產專業課程學習,包括在教學、
綜合醫院完成8個月以上護理臨床實習,并取得相應學歷證書;(三)通過衛生部組織的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四)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健康標準。
第五條 申請護士執業注冊,應當符合下列健康標準:
(一)無精神病史;(二)無色盲、色弱、雙耳聽力障礙;(三)無影響履行護理職責的疾病、殘疾或者功能障礙。
第六條 申請護士執業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護士執業注冊申請審核表(附件1)2份;(二)申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身份證正反面印在一頁紙上);(三)申請人學歷證書及專業學習中的
臨床實習證明原件及復印件1份;(四)護士執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明原件及復印件1份;(五)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含專科醫院和中醫院)出具的申請人6個月
內健康體檢證明;(六)醫療衛生機構擬聘用的相關材料(加蓋醫院公章);(七)《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復印件1份;(八)正面免冠白底彩色2寸近照1
張。
第七條 省衛生廳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市(州)衛生局(部省屬醫療衛生機構)報送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準予注冊,發給《護士執業證書》;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注冊,并書面說明理由。護士執業注冊申請送交省衛生廳前,需完成一下工作:
(一)工作單位核對:護士申請執業注冊時,其執業的醫療衛生機構負責對申請者提交的材料進行核對,并在申請審核表上簽署意見,在規定的時間內將符合注冊條件者的申請資料統一送交執業所在地的縣(市、區)衛生局審核。
市(州)衛生局直屬的醫療衛生機構直接報市(州)衛生局審核。
部省屬醫療衛生機構直接報省衛生廳審核。
(二)縣(市、區)衛生局初審:縣(市、區)衛生局對醫療衛生機構報送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在申請審核表上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在規定的時間內統一將申請材料報送至市(州)衛生局復審;初審不合格的,退還到申請機構,并書面說明理由。
(三)市(州)衛生局復審:市(州)衛生局對縣(市、區)衛生局報送的申請資料進行復審,復審合格的,在申請審核表上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在規定的時間內統一將申請材料上報省衛生廳;復審不合格的,退還到縣(市、區)衛生局。
全省統一使用衛生部印制的《護士執業證書》。
第八條 護士執業注冊申請,應當自通過護士執業資格考試之日起3年內提出;逾期提出申請的,除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在省衛生廳指定的教學、綜合醫院(名單附后)接受3個月臨床護理培訓并考核合格的證明。
第九條 護士執業注冊有效期為5年。護士執業注冊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0日,申請辦理延續注冊。
第十條 護士申請延續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護士延續注冊申請審核表(附件2)1份;(二)申請人的《護士執業證書》;(三)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含專科醫院和中醫院)出具的申請人6個月內健康體檢證明。
(四)《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復印件1份。
第十一條
護士申請延續注冊,由其執業的醫療衛生機構對申請者提交的材料進行核對,并在申請審核表上簽署意見,在規定的時間內將申請資料統一送交執業所在地的縣
(市、區)衛生局初審(市州衛生局直屬的醫療衛生機構直接報市州衛生局審核);縣(市、區)衛生局初審合格的,在申請審核表上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在規定
的時間內統一將申請材料報送至報市(州)衛生局辦理延續注冊手續。
部省屬醫療衛生機構的護士申請延續注冊,由部省屬醫療衛生機構對申請者提交的材料進行核對,并在申請審核表上簽署意見,直接報省衛生廳辦理延續注冊手續。
第十二條 注冊部門自受理延續注冊申請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延續注冊。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續注冊: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健康標準的;(二)被處暫停執業活動處罰期限未滿的。
第十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可以為本機構聘用的護士集體申請辦理護士執業注冊和延續注冊。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擬在醫療衛生機構執業時,應當重新申請注冊:
(一)注冊有效期屆滿未延續注冊的;(二)受吊銷《護士執業證書》處罰,自吊銷之日起滿2年的。
重新申請注冊的,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提交材料;中斷護理執業活動超過3年的,還應當提交在省衛生廳指定的教學、綜合醫院接受3個月臨床護理培訓并考核合格的證明。
第十六條 護士在其執業注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地點等注冊項目,應當辦理變更注冊。
但承擔衛生行政部門交辦或者批準的任務以及履行醫療衛生機構職責的護理活動,包括經醫療衛生機構批準的進修、學術交流等除外。
第十七條 護士在其執業注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地點的,應當向擬執業地注冊主管部門報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護士變更注冊申請審核表2份;(二)申請人的《護士執業證書》;(三)醫療衛生機構擬聘用的相關材料(加蓋醫院公章);(四)擬執業醫療機構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復印件1份。
注冊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為其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八條 護士執業注冊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冊部門辦理注銷執業注冊:
(一)注冊有效期屆滿未延續注冊;(二)受吊銷《護士執業證書》處罰;(三)護士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九條 衛生行政部門實施護士執業注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不符合護士執業注冊條件者準予護士執業注冊的;(二)對符合護士執業注冊條件者不予護士執業注冊的。
第二十條 護士執業注冊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護士執業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護士執業注冊,并給予警告;已經注冊的,應當撤銷注冊。
第二十一條 在內地完成護理、助產專業學習的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人員,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可以到湖北省衛生廳申請護士執業注冊。
第二十二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護士的執業注冊管理適用本辦法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教學醫院,是指與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有承擔護理臨床實習任務的合同關系,并能夠按照護理臨床實習教學計劃完成教學任務的醫院。
綜合醫院,是指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基本標準》的規定,符合綜合醫院基本標準的醫院。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