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不久,衛生部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出臺的《全國衛生部門應急管理工作的規范》,進一步加強衛生應急工作,以及在全國開展的護士崗位技能競賽活動的有關情況。
由于北京9家大醫院已經啟動了護理員制度試點,護理員由醫院統一管理、調配,將逐步取代護工,遭到大眾熱議。衛生部新聞發言人毛群安強調,衛生
部對北京試點寄予厚望,認為進行護工改為護理員的試點,其目的就是探索醫療機構如何加強對護工的管理,通過對護理員進行系統的培訓,使護理工作更加規范,
將其納入整個醫院的醫療護理管理中。業界同時也對自1985年開始醞釀起草的《護士法》,至今尚未出臺,表示了期待。
“重醫輕護”致法律慎重出臺
有“護士法提案第一人”之稱的安徽醫科大學附屬醫院整形外科主任汪春蘭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曾表示,北京啟動護理員制度是一種新的嘗試,是醫療護理管理邁出的一大步。
衛生部上半年統計數據顯示,中國目前擁有護士139萬人,2005至2006年,中國內地共增加9萬護士,是護士數量增長最快的兩年,我國醫生的數量則達到了200多萬人,醫護比為1:0.61,低于世界平均水平1:2.7,護士配置嚴重不足。
汪春蘭對此深有體會,她強調應該讓不了解護理工作的人下基層來考察,在省市級醫院,白班護士平均每人負責15至20位病人,公休日、節假日和夜
班護士平均每人要護理四五十位病人,還有一些醫院輕視護理工作,使得本應由護士做的生活護理只好由病人家屬代勞,或由護工承擔部分技術護理工作,護理是一
門獨立學科,并不應該獨立于診療活動以外的系統。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孫東東,認為此種現象的發生,是一種至今也沒有辦法中和的矛盾,正由如此,法律的出臺才顯得頗為慎重,它的根源顯然是受到了
“重醫輕護”的傳統觀念影響,衛生行政部門和醫院將目標緊緊盯在能給醫院帶來效益的醫生和設備上,沒有將更多的優惠政策傾斜到一線的護理人員身上,提高她
們的待遇,此種法不僅阻礙了護理發展,也影響了基層醫院的發展。這些現象的實際存在,制約了法律出臺的速度,“法不出來”之說并不是無源之水。
護理人員權益保障法律先行
某網站曾有一篇“《關于不讓護士累死》的通知”,以戲謔與草根的語言,說出了護士們的心聲,引起了強烈共鳴。
一位ID為“麗麗橙”的護士表示精神壓力太大,因為不少人認為病是醫生治好的,護理工作只是配合性工作,病治好了,患者會感謝醫生醫術高明,不
會想到感謝護士,臨走時連一句招呼都不打,一旦治療拖久了,患者從不敢向醫生發脾氣,這時護士又成了患者的出氣筒;不配合護士打針吃藥,還對護士破口大
罵;加上工資太低,難以滿足生活需求,而醫院大多數護士在晉完中級職稱后,就難以再次晉升,出路較窄,難有機會派護士到上級醫院進修充電,還不如趁現在年
輕轉行。
護理人員的合法權益保護成為一個亟待解決的重要問題。有專家認為,我國已有的規定很不明確。如《護士管理辦法》第26條規定:“護士依法履行職
責的權利受法律的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但護士“依法履行職責的權利”究竟指什么,包括哪些具體權利并不明確。社會公認護理人員的工作是高勞動
強度的工作,經常需要連續工作,因此,有關勞動法所規定的休息權應得到切實的保障,還應當適當限制護士的加班。
孫東東直陳有關部門應該考慮制訂《衛生基本法》,具體可以效仿《郵政法》,護士群體做為其中的一個組成部分,權利與義務會有個總體概念,不能陷在狹義的法律里面。
資格考試緩解護理事故
從1985年,衛生部開始起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法》。通過研究國內外文獻資料,總結建國以來護士管理的經驗教訓,并對我國護理隊伍的現狀做
了較深入的調查研究,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法(草案)》,并廣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對原稿進行了多次修改和完善。但為配合此前頒布的《醫療
機械管理條例》,盡快建立和護士資格考試制度和護士執業許可證制度,經反復論證,決定先行制定并于1993年3月26日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
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協和醫院一位不肯透露姓名的護士長,在記者的追問下坦言,醫院存在的最大問題是,由于目前有大量不合格人員從事護士工作,擠占了護士崗位,使眾多正規護理專業畢業生難以進入到護理行業,造成了“護理專業畢業生過剩”的假象。
汪春蘭認為這是一個歷史遺留問題,衛生部在1985年調查的數據表明,當時全國63萬護士中,未經專業培訓和未經正規專業培訓的占30%。非專業人員大量進入護士隊伍之所以屢禁不止,當時重要的原因就是沒有建立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制度和護士執業許可制度。
此后,《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統一了全國護士上崗的基本資格,并由衛生行政部門統一管理護士的執業許可,以求有效地阻止非專業人員從事護士工作,能緩解大量的護理員頂替護士上崗的情況發生。
但在現實中并沒有達到這樣的目標,各地培養的護理專業畢業生的理論水平和實際能力參差不齊,有些不能勝任臨床護理工作。
該護士長告訴記者,不少優秀的護理人員畢業后來到醫院,因為沒有實際操作能力,必須在臨床科室進行一年的試用才能考護士執業注冊證,如果考試通
不過,還要由帶教老師繼續“一帶一”幫助其熟練掌握護理技能,直到拿上注冊證后才能獨立上崗。可是由于各醫院護士人員不足,老護士根本沒有更多時間和精力
來帶新手,而國家的護士注冊制度對護士的實際操作能力要求非常高,這些新手在考護士執業注冊證時通過率不足50%,這使許多護士不能獨立從事臨床護理工
作。
“醫院應該有一整套人才培養機制,不單停留在執業資格考試,有關部門應該充分看到這一點,首先基層醫院管理者要把醫生、護士放在同一檔次去教育,如多給他們機會參加護理新理念知識培訓。”護士長最后補充道。
國際護理法律一覽
1903年,美國北卡羅萊、新澤西等州首先頒布了《護士執業法》,作為護士執業的法律規范。
1919年,英國頒布了世界上第一部護理法。
1921年,荷蘭頒布了本國的護理法。
1953年,國際護士學會(TheInternat-ionalCouncilofNurses)制定了《國際護士學會護士守則》(TheICNCodeforNurses),并分別于1965年和1973年修訂。
1968年,國際護士學會成立了護理立法委員會,制定了世界護理法上劃時代的綱領性文件《系統制定護理法規的參考性指
導》(Aproposedguideforformulatingnursing
legislation),為各國制定護理法所涉及的內容提供了權威性的指導。
2001年,美國護士學會通過了一項《護士權利法案》(Nurses"Billofcenters),規定護士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個人或者集體的身份就她們的雇用條件進行談判、在一個對她們及其病人均為安全的環境里工作等七項權利。